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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文章来源: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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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9 10:24:29

  8月5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在我市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审判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划的有限分离,切实改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莱芜实际制定《关于推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并于8月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据了解,此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由原告在立案时自由选择莱城区人民法院或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两区法院行政庭的其他职能不变。
  对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立案,原告到辖区法院起诉时,一并填写“行政案件选择管辖表”,此表由行政庭提供,立案一庭保存并指导当事人填写,由辖区法院立案一庭立案受理并三日内送原告所选择法院立案一庭,原告也可以直接到所选择法院的立案一庭选择管辖法院并立案。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立案不代表原告可以随意选择法院立案,原告起诉时选择了管辖法院的,在诉讼中再行申请变更管辖法院的,除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准许。对原告选择的立案法院,原告不得对被告的选择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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